2000年公务员法全文(2000年公务员法全文)
2000年公务员法全文
第一条
为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,维护国家机关的廉洁和效能,根据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,制定本法。
第二条
本法所称公务员,是指依法经任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员。
本法所称国家机关,是指国家行政机关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依法成立、依法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。
第三条
公务员的录用、使用和管理,必须服从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的根本利益,遵循职业道德,维护国家机关形象,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,并接受人民监督。
国家机关对于违反职业道德、违反法律法规和职务犯罪的公务员,应当依法给予严肃处理,保护干部和员工的合法权益,防止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、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发生。
第四条
录用公务员,必须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规模、结构、性质和职责,科学制定用人计划,公开招考、择优录用,保证公平竞争,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。
公务员的录用、考试、考核、任用、调配、晋升、奖惩和辞职退休等制度,应当严格按照法律、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。
聘任合同制度应当适合公务员的特殊性质和工作需要,明确聘期和解聘方式,制定特别规定和办法。
第五条
国家机关要为公务员提供公正、公平、公开的晋升普及机会和发展环境,以提高公务员素质和整体能力为目标,实行综合考评,加强培训、训练,鼓励自学、自教,提高公务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。
公务员不得擅自组织、参加所谓“考试研究”、“考试辅导”的活动,不得干预、影响考生的招考结果。
第六条
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类。实行领导干部任命制度、管理干部职务与非领导职务分离制度,并按照公务员的性质和职责分别制定干部职务申报、任免、调整、升迁、考核等管理办法。
公务员的职务按照职务层次划分,并根据职位属性标准设定相应的薪酬级别、福利待遇和年功工资等制度。
第七条
公务员的事业编制和事业单位编制实行两个并行的制度。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人员的特殊性质和服务要求,实行事业单位人员的考核、激励、奖励、制度,同时建立事业单位与公务员编制衔接和内容衔接的机制。
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,配置必要的资金和人员,制定公开公平的招聘标准。
第八条
公务员的工资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、内部计算和制度框架,实行工伤、病假、年假、婚假、丧假等制度,制定学习、讲课、进修等奖励制度,以及与其他劳动者劳动报酬格局基本相协调的绩效、豁免、异地派遣等制度。
公务员的惩戒、表彰等奖惩制度,实行综合考评、内部选择、相互公示等程序,与工资、晋升等挂钩,激励和约束公务员做好工作。
第九条
公务员应当深刻领会国家机关意识和公务员职业道德,依法行政,服务人民,尊重民主、法制、科学,坚持实事求是,勇于开拓,敢于创新,能够应对复杂的政治、经济和职业环境的挑战,健康成长,成为全面发展、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现代公务员。
公务员法宣誓:我入选参加国家机关工作,自愿加入公务员队伍。我志愿把一切个人的荣辱成败、利益得失置于公家之上,为贯彻宪法和法律、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、接受人民监督,忠实执行公务员职责,保守国家机关的机密,维护国家机关形象和自身形象不懈努力。公正无私、廉洁奉公,严格遵守职务规定和纪律要求,依法行政,勇于开拓,勇于创新,正直勇敢、事必躬行,做一个合格的人民公仆。